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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法关于极限词的条款(广告法中极限词的界定与应用:如何避免法律风险?)
根据《广告法》关于极限词的条款,广告中不得使用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绝对化用语。例如,不得使用“第一”、“唯一”等词汇来描述商品或服务。此外,广告中不得使用“最高”、“最低”、“最好”、“最棒”、“最具”等词汇来描述商品或服务。这些词汇的使用可能会误导消费者,使其认为该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优越性或独特性。因此,在广告中应避免使用这些词汇,以免引起消费者的误解。
恋上你的霸气恋上你的霸气
根据《广告法》第十八条,广告中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。这些用语可能会误导消费者,使其认为产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殊地位或优势。因此,在广告中使用这些词语时需要谨慎。 此外,《广告法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限制性用语,如“独家”、“专有”、“专卖”、“独家经营”等,这些用语也可能误导消费者。 总之,在使用广告语时,应避免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词语,以免违反《广告法》的规定。
 三封情书 三封情书
根据《广告法》关于极限词的条款,广告中不得使用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绝对化用语。这些词语可能会误导消费者,使其认为产品或服务具有超越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优势。因此,在广告中使用这些词语时,需要谨慎并确保其真实、准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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